索 引 號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2018-11-26 |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h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試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發[2018]51號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委、辦、局(公司)、行、社,縣直各單位,各園區管委會:
《東??h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試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東海縣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試行辦法
第一條 宗旨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力打造簡約、便民、陽光、高效的法治政府,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東委發〔2017〕45號)精神,按照試點先行、分步實施、積極穩妥的原則,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部門一次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據申請人符合審批條件,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的書面承諾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指行政部門 (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采取 “批準”、 “同意”、 “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縣行政審批部門以告知承諾方式對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審批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組織實施
縣審改辦牽頭負責本縣告知承諾工作的組織實施,縣政務辦負責本縣告知承諾工作的政務服務協調,縣經信局 (信用辦)負責本縣告知承諾工作的信用監管,縣監察委負責本縣告知承諾工作的監察。
第五條 告知承諾事項的確定與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外,對能夠通過事后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可以實行告知承諾。
實行告知承諾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由縣審改辦商政務辦根據各自權限,會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告知承諾書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行政審批部門制作告知承諾書。
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由縣審改辦商政務辦根據各自權限,會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制作。
第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的告知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和作出不實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審批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六)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提交書面授權委托函,并明確違約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以合適的方式提醒申請人領取告知承諾書。
第八條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收到行政審批部門的告知承諾書,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給行政審批部門。
第九條 告知承諾書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諾書經行政審批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生效。
告知承諾書一式三份,由縣政務辦、行政審批部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條 提交材料
申請人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告知承諾書約定申請人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并提交;約定在行政審批決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提交。
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材料的具體范圍,由縣審改辦商政務辦根據各自權限,會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審批決定
行政審批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部分材料后,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制作相應的行政審批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 后續監管
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被審批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后2個月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責任清單對被審批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的活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審批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誠信檔案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
對被審批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的,應當記入東海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并對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第十四條 申請人不愿意承諾的辦理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愿意作出承諾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十五條 免責情形
因規范執行告知承諾規定和程序致使行政審批行為被行政復議糾錯或行政復議敗訴的,應當免于追究實施行政審批行為部門及當事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東??h行政審批 “告知承諾制”第一批試點項目
附件1
東??h行政審批 “告知承諾制”
第一批試點項目
縣衛計委 (15項)
1.理發店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2.美容店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影劇院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4.錄像廳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5.游藝廳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6.舞廳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7.音樂廳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8.展覽館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9.博物館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10.美術館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11.圖書館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12.商場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13.書店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14.候診室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15.候車室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縣民政局 (3項)
1.社會團體年檢
2.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
3.基金會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