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1-00299 | ||
發布機構 | 人社局 | 發文日期 | 2020-03-12 |
標 題 | 關于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7號)、《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14號)要求,現就我縣社會保險費階段性減免、減征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單位繳費,免征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雇主繳費(不含應由個人繳費部分)。
2. 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單位繳費。
3. 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征收企業(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參保單位,包括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4. 大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5. 對所屬期2020年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的處理辦法如下:(1)2月份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階段性減免、減征政策重新核定;(2)已繳費單位應減免、減征的單位繳費部分,直接退至原繳費銀行賬戶,無需參保單位申請。單位補繳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費不在減免退費范圍之列;(3)未繳費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2020年3月25日前,將重新核定的征收計劃發送至稅務部門,各參保單位應于征收期內完成申報繳費。
6. 2020年2月和3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即3月份征收期)延長至4月底。
7.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參保單位仍應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
8.未盡事宜,由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h醫療保障局、東??h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東海縣稅務局解釋。咨詢電話:12333 12366
東??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h醫療保障局
東??h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東??h稅務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