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2-00407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市場監管局 | 發文日期 | 2022-04-08 |
標 題 |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東市監〔2022〕12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時 效 | 有效 |
各分局、機關各科室、隊:
為規范我縣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震懾藥店違規經營現象,保護群眾用藥安全,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我局制定了《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管理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東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執業藥師掛證行為管理工作方案
近期,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執業藥師掛證行為,藥械科梳理了全縣428家藥店的執業藥師注冊信息,向市、縣衛健委函詢相關人員是否為醫療機構在職、在編或退休返聘人員,并收到了107條確認涉嫌掛證信息。為規范我縣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震懾藥店違規經營現象,保護群眾用藥安全,現擬對此作如下處理方案:
1、暫停銷售相關藥品。
限期改正及警告。處理方案公布以后,由分局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相關藥店暫停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銷售,改正期限為一個月(至5月1日之前),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規范執業藥師在崗履職行為。
5月1日之前完成規范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規范情況:
(1)原執業藥師能繼續在藥店執業的,去辦理相關資格注銷手續,并由衛健部門出具證明,證明其已不是醫療機構在編、在崗或退休返聘人員的。對此類藥店,可以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2)原執業藥師不能在藥店執業,需要變更執業藥師的藥店,擬變更的新執業藥師要出具衛健部門的證明,證明其不是醫療機構在編、在崗或退休返聘人員。對此類藥店,憑衛健委證明,到我局辦理執業藥師變更手續后,可以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3)執業藥師不能規范執業的,藥店主動辦理注冊證注銷手續,同時提交許可經營范圍變更申請,申請將經營范圍變更為乙類非處方藥的。對此類藥店,可以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品。
(4)執業藥師不能規范執業,藥店無法繼續經營的,可以辦理藥店注銷手續,不再從事藥品經營。
3、案件辦理。
5月1日以后,對于不按要求規范執業藥師在崗執業的行為,由執法大隊牽頭處理:
(1)藥店處理。將該批藥店按《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處理。
(2)掛證處理。掛證的執業藥師信息上報省局,由省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3年內不得注冊,并納入執業藥師失信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