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76/2025-00093 | ||
發布機構 | 東海縣 | 發文日期 | 2025-01-21 |
標 題 | 關于印發東海縣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東政規發〔2025〕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國營場,縣各有關單位:
《東海縣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縣十八屆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海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東海縣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
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安全管理,加強安全風險辨識和管控,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石英行業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及其配套輔助系統中涉及使用氫氣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供氫站,是指由單輛或多輛氫氣長管拖車、單組或多組氫氣瓶停放,以管道輸送方式向企業生產車間持續提供生產所需氫氣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石英行業涉及使用氫氣的企業,不包括危險化學品許可企業。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二章 源頭管控
第三條 為進一步加強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及時掌握全縣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建設項目安全狀況,負責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應當將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情況及時抄送(或函告)縣應急管理局。
第四條 企業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入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 企業應在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后,主體工程建設前,對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報告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查。
第六條 企業在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的;
(三)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的;
(四)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企業應當組織安全設施驗收,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報告,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查。
第九條 氫氣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得向沒有合法手續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提供氫氣,不得為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和標準的車輛、氣瓶進行充裝。
第三章基礎建設
第十條 企業應加強供氫站和使用場所的基礎建設。應對照《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氫氣長管拖車安全使用技術規范》(T/CCGA 40003)等規范和安全設施“三同時”進行規范化建設。
第十一條 供氫站和使用氫氣場所(車間)的安全必須明確專人負責,負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監督電話,應在崗位上公示。
第十二條 氫氣長管拖車或氫氣瓶進出供氫站裝卸氫氣時,作業現場必須有使用單位安全員在現場監督指導。接收前,應檢查長管拖車或氫氣瓶質檢等手續是否齊全,并做好進出站記錄,不合格的長管拖車或氫氣瓶不得接收使用,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供氫站操作人員應保持相對固定,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具有較高的安全意識和操作能力,更換長管拖車或氫氣瓶時,現場操作至少要有兩名專業人員相互監督配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操作程序錯亂和操作失誤。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對供氫站和使用氫氣的場所(車間)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回火、防雷、防靜電、泄漏檢測、聲光報警、排空系統、緊急切斷閥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同時,應設置消火栓、配備防爆無火花工具,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驗,保證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在生產運行過程中不得擅自關閉或拆除安全設備設施。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重大危險源評估、登記建檔、備案,并實施安全警示、監測和有效管控。
第十六條 企業供氫站和使用氫氣的場所(車間)應按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規范建設,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并為生產、儲存、使用和裝卸等崗位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防火防靜電服裝、防火面罩、防火手套等個體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供氫站和使用氫氣場所(車間)的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吊裝、動土、斷路等危險作業應實施作業許可,并派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企業應制定本單位氫氣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十九條 企業發生氫氣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按照本單位氫氣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及時向鄉鎮(街道、場、園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所有崗位人員的職責,建立考核制度,加強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使用氫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張貼在相應的崗位上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通過公示欄公示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名稱、所處位置、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責任部門、責任人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通過《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系統》“工貿危化品使用”模塊,按照要求填報安全生產基本信息和較大以上安全風險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制度,按照風險等級繪制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分布圖,公示在顯要位置。同時,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照風險清單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第五章 監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和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時,負責將轄區內使用氫氣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情況抄告縣應急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園區、場)對使用氫氣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使用氫氣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抽查;依法承擔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研究制訂東海縣石英產業發展規劃,淘汰企業落后生產工藝和產能。
第三十一條 縣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的用地和規劃審批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辦理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進入縣域內氫氣運輸車輛及駕押人員資質的監管,對縣所屬氫氣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數據局:負責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施工許可審批。同時,將建設項目審批情況及時抄送縣應急管理局。
第三十五條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的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應急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東海生態環境局:負責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的環評審批、排污許可等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縣域內石英行業使用氫氣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引用的文件以及標準規范,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